红河州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红河州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于2021年4月23日决议注销(解散)本促进会,并同时成立了红河州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清算组。请红河州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促进会清算组申报债权,过期视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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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
2021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刘雯霁 审核:卢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