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何时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应及时申请。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及时提出申请。
特殊情形:如果工伤职工或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行提出申请,可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
二、向哪里提出申请?
工伤鉴定向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病残津贴的劳动能力鉴定,应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二)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鉴定的流程和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材料审核
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材料不完整,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组织鉴定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三)作出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四)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结论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专业技术性鉴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鉴定后的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重新申请鉴定。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873-3732554
红河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责任编辑:陈楠
审核:李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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