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2日 06:56:49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九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26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12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会议决定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3月2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2月2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彬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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