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档案瑰宝 护家国安澜

——循着档案守护历程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作者:周菪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0日 00:00:57 来源:红河网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档案作为不可再生的战略信息资源,其安全管理既是档案工作的生命线,又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回望中华民族档案安全守护历程,便能更深刻地读懂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与生动实践。

档案安全,历来是国家安稳与发展的重要支撑。商周时期,甲骨档案被集中贮存于殷墟宗庙区的窖穴中,当时就已采取防潮、防虫等措施。周朝时设立了守藏史这一官职,专门负责保管政府公务文书和典册。公元前516年,王子朝争位失败,“奉周之典籍以奔楚”,使得大批周王朝典籍遗失,给中华文明早期史的研究留下了显著空白。秦汉时期,档案藏于石渠阁、兰台等石料建筑中,防火防潮且便于保存,此后档案库房建设多沿袭此传统。明清时期为保存皇家史册建造的皇史宬,外部为砖石结构,内设有石台石匮,实现了档案的避光、避风保存。此外,古人不仅重视存储建筑,还完善保管制度、利用制度,定期晾晒清点,严格进出管理。

近代以来,档案安全与党的命运、国家前途紧密相连。1927年,中共中央秘书处在上海设立文件保管处(后称“中央文库”或“一号机密”)。至1949年上海解放,中央文库历经22年接力守护、10余次迁址,明确承担保管工作的10余名同志,其中3人牺牲,以生命捍卫了党的机密。中央文库保存了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至1933年党中央撤离上海期间的2万余份核心档案,其保存完好,“未受到霉烂、虫蛀、鼠咬等半点的损伤”,守住了党的“生命底线”。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重视档案安全,档案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发展、日臻成熟的过程。1949年10月,周恩来总理主持政务院会议,就接收国民党政府机关、人员、档案、财产等作出决定;1950年1月,以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长和政务院总理的名义发表声明和命令,要求驻外机构及人员保护档案听候接管。此后,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关于改进档案、资料工作的方案》等文件规定,为档案安全奠定了制度根基。改革开放后,档案法制建设步入快车道。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束了中国档案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进入新时代,档案安全体系逐步迈向现代化,档案法历经多次修订不断完善,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档案安全防护提出更高要求。

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大安全”理念,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等20余个领域。档案安全作为国家信息、文化、数据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红河州各级档案部门坚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防护体系,借助“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6·9”国际档案日等节点宣传档案安全。在数字化进程中,红河州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全州数字档案达8192.6万画幅,完成省级异地数据备份96.37TB。在日常管理中,红河州严格落实“十防”措施,州档案馆搭建智能库房实现温湿度自动调控;常态化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严格审批流程,坚决守住不丢失、不损毁、不泄密、不被篡改的档案安全底线。

回望古今,从古代守藏史的坚守到中央文库守护者的牺牲,从档案法治的完善到红河州的实践探索,档案安全始终与国家安危紧密相连。因此,我们要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需传承档案守护精神,守护好不可再生的历史瑰宝,以档案安全夯实国家安全根基,为民族复兴留存历史根脉、凝聚发展力量。

作者单位:红河州档案局

责任编辑:马超

审核:李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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