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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红公发〔2022〕9号

作者: 来源: 红河网 时间:2022-04-12 13:11:15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严厉打击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一、拒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瞒报、谎报涉疫信息,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等证明,造成新冠肺炎病原体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二、拒不遵守公共疫情防控规定。拒不遵守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擅自外出、聚集、串门;出入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不配合按规定佩戴口罩及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查验等防疫措施。具有以上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新冠肺炎病原体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正常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内部单位或市场主体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没有或怠于健康信息核查、体温检测、内部清洁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按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等,造成新冠肺炎病原体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五、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或擅自发布涉疫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擅自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传播涉疫信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侵犯公民隐私权的。

六、扰乱疫情防控经济秩序。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七、违反边境管理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走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务工、非法聘用外国人的;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八、破坏边境设施。破坏边境界碑、边境铁丝网;挖掘地道、攀爬翻越边境铁丝网等造成边境设施损坏行为的。

九、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社会经济秩序、边境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以上妨害疫情防控及边境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公安局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喻自洲 审核: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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