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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弟对簿公堂 法官巧断解纠纷

作者:孙明 来源: 中国红河网 时间:2019-09-16 20:27:01

近日,石屏县大桥乡的普某某摊上了一场官司,嫂子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案情回顾:普某某和哥哥受老板王某雇佣为其伐木,普某某主要负责锯树,哥哥负责用绳子牵引树木往预定方位拉倒。在伐木过程中,由于双方未协作好,哥哥被倒下的树当场砸身亡。事故发生后,当地村民委会组织调解,达成了由雇主王某赔偿受害者家属15万元、普某某为哥哥家无偿耕地15年的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雇主王某按约履行了义务,但普某某却未如约履行义务,遂被嫂子诉至石屏县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后,因综合考虑到双方系亲属关系、地处偏远山区、正处农忙时节等因素,为有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将法庭搬进村寨,开展巡回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普某某承认自己对事故负有责任,但表示此前签署的调解协议因自己当时考虑欠周不予认可,拒绝履行约定义务,甚至一度出现情绪失控。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未再组织调解,决定待庭审结束后再作处理。

法官经向双方亲戚、村委会领导多方了解,查明被告普某某签订调解协议的初衷系因其哥哥死亡后其家中仅剩一个刚满三岁的儿子,考虑到哥哥家无成年男性劳动力,便同意为哥哥家耕地15年。签订协议后不久,被告普某某的嫂子却改嫁他人,引发了被告普某某的严重不满,便拒绝履行约定的耕作义务。在掌握被告普某某反悔的真实原因后,法官再次对案情深入综合分析,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按照法律规定,该协议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合同约定履行的方式为行为,且期限长达15年,在被告普某某不愿作为的情形下,即使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难度也较大,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方面考虑,法官决定再引导双方接受调解,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套调解预案,将合同的履行方式由行为换成损失赔偿。因双方当事人均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法官提议由被告普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5万元,限30日内一次性付清。该提议随即得到原、被告双方的认可,案件最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当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达了满意之情。结案不久,被告普某某亦在规定的履行期内主动向原告付清赔偿款5万元,至此,一起纠纷得以平息,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责任编辑:刘雯霁 审核:李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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