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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拟每日加付利息

作者:吴为 来源: 新华网 时间:2019-08-16 15:35:26

  焦点4

  如何解决施工方欠薪?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高发地。对于如何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拟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工程建设领域还将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以及未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开具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5

  如何惩处欠薪负责人?

  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条例也明确提出了多项制度。

  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时,有权查询相关当事人金融账户的开户、资金变动和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人社部门责令支付所拖欠工资,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社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这些失信对象会面临哪些联合惩戒?条例拟规定,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此外,建设单位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未依法提供预付款导致工程款拖欠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

  同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建设资金不到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提出要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解读】

  立法确定制度“组合拳”

  人社部介绍,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的要求和《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一些配套的制度已经开始运行。记者从国务院有关部委获悉,我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已于去年年底上线运行,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在工资保证金方面,人社部相关文件也明确,工资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包括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等10条措施已于去年开始实施,条例将有关规范及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2019年要基本实现农民工实名用工、按月发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是联系在一起的“组合拳”,农民工都有了专用账户,又能按月结清工资,当月的工资就能打到卡里,这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政策上又有了支撑,就从源头上防止了欠薪的发生。——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


(责任编辑:李婷 审核:李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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