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红税党委办发〔2023〕1号),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工业园区税务局将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其内设机构相应更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不变。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工业园区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行政印章和涉税费业务专用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和编号。办公地址仍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蒙自市复兴路与红河大道交叉口西南方向120米)。 二、国家税务总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继续履行原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工业园区税务局行政职能,原有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变。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