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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 时间:2023-01-31 08:58:49

关于印发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经管规〔2023〕1号)


各局、部、室、中心,园区各企业、施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抓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化解重特大事故,确保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总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将《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本部核心区(本部核心区,即产城融合区和大屯—雨过铺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辖区内不属于本部核心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由属地政府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管委会负责对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本部核心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本部核心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科学规范园区规划布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资源优势、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科学规划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各功能区设置,明确细分行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链条构建,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辖区内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含危货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装卸)、机械加工、特种设备使用和制造、粉尘类等企业应当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充分考虑园区及周边区域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互影响,并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高危企业不得与劳动力密集型的非高危行业混建在同一功能区内。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园区区域性安全评价与容量分析(以下简称区域安评),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有针对性的完善各项安全设施,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每5年应当开展一次区域安评。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设定园区内的企业准入门槛,安全条件,建立园区内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园区规划时依照区域安评结论,严格限定在安全容量之内。应当鼓励和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驻,严格禁止被有关部门列入淘汰目录的危害安全和环境的项目入驻,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

第十条   辖区内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含危货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机械加工、特种设备使用和制造、粉尘类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依规执行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含消防)审查、设计管理。

严格控制涉及光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入园。从严审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


第十一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的总体工作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十二条    成立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总体协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各项任务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

第十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适应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具有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优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至少包括以下办法: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党工委会每半年至少专题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主任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二)监督检查制度。每季度、重大节日、汛期等特殊时段,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按照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依据辖区内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组织开展不同频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一级标准化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二级标准化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三级标准化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效果”的要求,做到有方案、有检查、有通报、有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出具检查情况记录,督促整改落实,拒不整改的及时抄送属地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督促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监测监控。

(七)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制度。严格执行节假日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办法,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切实加强应急值守,若发生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置。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督促辖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办法,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检查督促企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账,做到规上工业企业“一企一档”。

第十六条   协助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协助属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协助属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协助属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加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本部核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应当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原则,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为目的,定期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检查或者互查,促进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十九条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存储、经营、装卸)、化工生产类、石化类等特殊监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申请备案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规划、安全、环保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将审议建议报送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备案。

第二十条   制定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并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各类预案按有关规定备案。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园区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各项预案应当定期进行演练并适时修订,管委会应当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联合应急演练,各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两次专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整合和优化企业和社会应急救援资源,依托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组建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辖区内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第二十二条   辖区内矿山、金属冶炼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交由相关级别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四章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辖区内企业应当努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自动化及控制系统,未建立的应当全面完成改造。辖区内企业应当强化大型化工装置的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以提高紧急情况下安全处置的水平;危险场所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应当按规定进行计量检测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辖区企业应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政规〔2022〕4号),应当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安全投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按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针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由业主单位申请,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展审查、审核工作和指导服务。

辖区企业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规划建设局。

第二十六条   在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本部核心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检修或达标直接报废、销毁的工程,应当向属地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辖区内企业应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办法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含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层其他负责人、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各类专项工作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形成定期和不定期专项安全工作情况通报办法,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三级”教育规定,加强高危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得上岗作业。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管理,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生产经营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及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落实监控管理措施。

(八)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组织建立经常性排查、定期分析、治理监控、登记、档案管理、举报奖励、统计上报、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九)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制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八条   辖区企业应当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辖区内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机械加工、特种设备使用和制造、粉尘类等企业应当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二十九条   辖区内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

第三十条   辖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即自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解释。


(责任编辑:杨幼媛 审核: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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