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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作者: 来源: 红河日报 时间:2020-12-20 19:59:36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7〕45号)要求,开展红河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全国、全省统一部署,红河州高度重视,及时印发《红河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8〕13号),在全州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广大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以及普查对象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红河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州普查对象数量4701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1743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413个,生活源1437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94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4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州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4689.74吨,氨氮2121.29吨,总氮11777.71吨,总磷1225.81吨,动植物油1713.49吨,石油类12.32吨,挥发酚148.25千克,氰化物6.09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45.87千克。

2017年,全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34700.05吨,氮氧化物41243.13吨,颗粒物77584.12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8338.30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1743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县市:个旧市336个,建水县320个,弥勒市313个,开远市183个,蒙自市145个。上述5个县市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4.41%。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46个,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64个,非金属矿采选业193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6.07%。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070套,设计处理能力123.57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2641.58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66.58吨,氨氮101.48吨,总氮213.80吨,总磷9.51吨,石油类12.32吨,挥发酚148.25千克,氰化物6.09千克,重金属19.77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630.12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49.2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13.7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9.77%。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69.29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6.67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5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93.09%。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5.79吨,农副食品加工业43.48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6.5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86.90%。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3.02吨,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2.57吨,食品制造业1.3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72.98%。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6.24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3.93吨,黑色金属矿采选业2.0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9.43%。

挥发酚排放量主要涉及两个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39.55千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70千克。

氰化物排放量主要涉及一个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6.09千克。

重金属排放量主要涉及三个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9.66千克,有色金属矿采选业6.64千克,黑色金属矿采选业3.48千克。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440套,脱硝设施27套,除尘设施1258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30906.29吨,氮氧化物15046.35吨,颗粒物65096.87吨,挥发性有机物3022.22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2961.92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53.4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5128.0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6.82%。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058.30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826.73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377.6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1.55%。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6912.95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6265.41吨,非金属矿采选业8836.2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64.5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495.33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23.10吨,医药制造业301.9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73.47%。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893.92万吨,综合利用量814.53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6.74万吨),处置量106.92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30万吨),本年贮存量979.51万吨,倾倒丢弃量3.21吨。

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44.08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41.56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16.24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的县市13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413个。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5270.47吨,氨氮779.76吨,总氮8725.61吨,总磷1005.69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425.79吨,总氮6380.19吨,总磷525.04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193.75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68.38万吨,秸秆利用量111.33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8579.99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090.63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3950.61吨,氨氮257.43吨,总氮1942.77吨,总磷383.95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978.34吨,氨氮111.32吨,总氮928.88吨,总磷186.97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19.86吨,氨氮96.55吨,总氮402.65吨,总磷96.70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437个。其中:行政村1022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48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2个、加油站365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7440.62吨,氨氮1149.38吨,总氮2730.05吨,总磷209.30吨,动植物油1713.49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124.31吨,氨氮571.11吨,总氮1467.22吨,总磷88.43吨,动植物油218.49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316.31吨,氨氮578.27吨,总氮1262.83吨,总磷120.87吨,动植物油1495.00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3793.15吨,氮氧化物1800.05吨,颗粒物11968.58吨,挥发性有机物9495.63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77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6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12.07吨,氨氮90.67吨,总氮108.25吨,总磷1.31吨,重金属26.10千克。

2017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61吨,氮氧化物3.53吨,颗粒物1.45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18个,处理污水8063.95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3个,处理污水25.65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48个,处理污水30.22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8个,处理污水664.23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8784.05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5259.61吨,氨氮2040.78吨,总氮1891.64吨,总磷198.16吨,动植物油164.45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7976吨,处置量7976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生活垃圾处置厂(场)16个,垃圾处理量52.33万吨,其中:填埋45.63万吨,其他方式处理6.70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3.59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3072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351吨、医疗废物2673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48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104.31万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141.55万千瓦。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4393.20吨,颗粒物517.22吨,挥发性有机物5820.45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8095.75吨,颗粒物204.77吨,挥发性有机物5136.41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6297.45吨,颗粒物312.45吨,挥发性有机物684.04吨。其中: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3879.93吨,颗粒物189.26吨,挥发性有机物392.49吨;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417.52吨,颗粒物123.19吨,挥发性有机物291.55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量由国家统一调查核算,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未测算分州市数据。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责任编辑:刘雯霁 审核: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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