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2日 00:54:14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5名委员,2023年召开1次会议,会议改选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红河州202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报告》《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3年度归集、使用和增值收益计划》《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3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州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内设6个科室,下设14个管理部。在编人员9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571家,净增单位322家,新开户职工1.77万人,净增职工0.44万人;实缴单位5564家,实缴职工22.81万人,缴存额51.0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6.14%、1.92%和4.01%。2023年末,缴存总额497.64亿元,同比增长11.43%;缴存余额159.73亿元,同比增长2.03%。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7家。

(二)提取:2023年,9.16万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7.86亿元,同比增长17.82%;占当年缴存额的93.77%,比上年增加10.99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337.92亿元,同比增长16.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57万笔28.45亿元,同比人数无增减变化,金额增长20.4%。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4.98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75万笔411.14亿元,贷款余额122.0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52%、7.44%、下降0.0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6.4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7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449笔,金额21417.9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8423.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5377.18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1.37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35.7亿元,1年以上定期1.1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4.55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76.44%,无项目贷款和购买国债事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45956.57万元,同比减少0.01%。其中:存款利息6644.9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9311.13万元,其他(逾期贷款罚息)0.4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26021.88万元,同比增长2.08%。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4056.3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965.5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19934.69万元,增值收益率1.26%。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管理费用2990.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944.49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990.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944.49万元。累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15822.71万元、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8213.7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2625.38万元,同比增长2.84%。其中,人员经费1936.64万元,公用经费106.92万元,专项经费581.8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3笔,金额1.62万元,逾期率0.001‰。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794.86万元,累计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27.85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2.99%,国有企业占18.65%,城镇集体企业占1.79%,外商投资企业占0.3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0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17%,灵活就业人员占0.7%,其他占 2.27%;中、低收入占99.04%,高收入占0.9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0.83%,国有企业占11.81%,城镇集体企业占1.23%,外商投资企业占0.8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4.1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27%,灵活就业人员占2.22%,其他占5.66%;中、低收入占99.79%,高收入占0.21%。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占8.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4.27%,租赁住房占1.94%,其他住房消费占0.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0.5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65%,异地转移或出境定居占0.65%,其他占1.19%。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59%,高收入占2.41%。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2.9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9.22%,比上年减少1.5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2462.5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6.48%,90-144(含)平方米占57.01%,144平方米以上占36.51%。购买新房占58.39%,购买二手房占40.87%,建造自住住房占0.7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9.9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7.4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2.6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2.42%,30岁-40岁(含)占40.94%,40岁-50岁(含)占21.41%,50岁以上占5.23%;首次申请贷款占96.64%,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36%;中、低收入占98.86%,高收入占1.14%。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5.99%。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3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维持不变。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红河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2022年度我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929元(月平均工资为8160.75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执行5%—12%。

(3)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文件规定,2023年10月1日起,红河州个旧、开远、蒙自、弥勒4个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50元调整为1840元,其他县由1600元调整为1690元。

2.当年使用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出台《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支持职工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

(2)优化州外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职工州外购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冲还贷款方式可在“按月”“按年”或“按月+按年”中三选一,随职工需求变更,不受次数限制。

(3)出台《关于调整生育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分别在现行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和30%。

(4)开展异地购房贷款由缴存地发放贷款的政策,即州外购买自住住房及“商转公”贷款政策。

(5)调整红河州内自建和委托代建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单价。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标准。2023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1.5%;贷款利率五年以内(含五年)为2.6%、五年期以上为3.1%,二套房贷款利率执行5年以下(含5年)不低于3.025%,5年以上不低于3.575%;逾期贷款罚息在贷款合同利率水平上按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按加收100%计收罚息。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持续拓宽服务渠道。推出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实现红河州住房公积金33项个人业务“移动办”。

2.大力增加线上办理业务事项。可通过小程序、网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系统等多种线上渠道办理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查询、信息变更、缴存、提取、贷款各类业务线上办理。

3.继续优化线上业务模式,通过“一步办结”“待办理”两种业务模式,继续缩减服务时限和提高服务效能。

4.继续优化服务。推行“预约办、延时办、上门办”服务和公积金贷款业务线下办理“最多跑一次”、设立“服务引导员”专岗。发放贷款以邮递方式返还职工相关材料的邮递费用由中心统一承担。异地贷款需提供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采用“亮码”即可办方式。

5.积极响应政务服务事项入驻要求。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大厅入驻工作,新增个旧、云锡、石屏等3个管理部入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

6.设置VTM智能柜员机。拓宽面向职工的服务点,新增州级政务服务大厅自助服务区安装VTM智能柜员机,缴存单位和职工可自助式完成业务办理、查询和凭证打印。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推进信息共享。与住建部实现“总对总”数据互联共享,推进人行征信信息共享,完成人行贷款数据征信接入及查询上报工作。

2.加强数据治理。利用监管平台、数据质检、电子稽查等工具,持续对存量数据进行治理。开展历史业务系统数据融合,完成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一代、二代业务系统与三代业务系统数据大融合。

 3.做好安全防护。通过网络信息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对网络、系统实时监测。开展业务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做好重大节点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进行策略调整、安全加固,消除网络信息安全隐患。

(五)当年所获荣誉情况

2022年12月,获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称号(有效期5年)。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3年对3名借款人启动诉讼程序,2名借款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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