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5名委员,2022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2021年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2年度归集、使用和增值收益计划》《2022年度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请示》《关于委托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请示》《关于委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请示》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州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内设6个科室,下设14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38人,其中,在编93人,非在编4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524家,净增单位307家,新开户职工1.49万人,净增职工0.37万人;实缴单位5,242家,实缴职工22.38万人,缴存额49.0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6.22%、1.68%和16.97%。2022年末,缴存总额446.6亿元,同比增长12.34%;缴存余额156.55亿元,同比增长5.7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7家。
(二)提取:2022年,6.66万多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0.62亿元,同比增长47.39%;占当年缴存额的82.78%,比上年增加17.08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290.05亿元,同比增长16.2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57万笔23.63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3.72%和29.21%。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3.47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18万笔382.68亿元,贷款余额128.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65%、6.58%、下降7.1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2.15%。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7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125笔,金额5,105.9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7,005.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7,630.63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1.34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6.4亿元,1年以上定期0.2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4.72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82.15%,无项目贷款和购买国债事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46,382.67万元,同比减少0.94%。其中:存款利息2,849.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3,532.11万元,其他(逾期贷款罚息)1.1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25,492.86万元,同比增长7.7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3,316.25万元,委托货款手续费2,176.6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20,889.81万元,增值收益率1.35%。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管理费用2,924.5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965.24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924.57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965.24万元。累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15,822.71万元、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1,269.2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2,552.9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16.75万元(含工资1343.21万元,社保473.54万元),公用经费86.58万元,专项经费649.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9万元,逾期率0.00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794.44万元,累计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28.27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3.81%,国有企业占18.88%,城镇集体企业占1.95%,外商投资企业占0.3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3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19%,灵活就业人员占0.57%,其他占 3.91%;中、低收入占98.61%,高收入占1.39%。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1.28%,国有企业占15.43%,城镇集体企业占2.18%,外商投资企业占1.0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8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22%,灵活就业人员占1.49%,其他占14.52%;中、低收入占99.77%,高收入0.2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2.3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3.59%,租赁住房占1.3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8.3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88%,异地转移或出境定居0.63%,其他占0.7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2%,高收入占1.8%。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1.9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0.77%,比上年减少8.8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4,455.0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6.77%,90—144(含)平方米占57.28%,144平方米以上占35.95%。购买新房占70.73%(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6%),购买二手房占28.7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5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9.0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2.9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7.41%,30岁—40岁(含)占38.58%,40岁—50岁(含)占20.05%,50岁以上占3.96%;首次申请贷款占96.69%,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31%;中、低收入占99.27%,高收入占0.73%。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2.22%。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2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维持不变,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新增2家。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红河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2021年度我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731元 (月平均工资为7,560.92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执行5%—12%。
(3)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文件规定,2022年10月1日起,红河州个旧、开远、蒙自、弥勒4个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1,500元调整为1,750元,其他县由1,350元调整为1,600元。
2.当年使用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制定出台《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渡过难关。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职工可正常办理提取和申请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不作逾期和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的处理。截至12月末,共批准19家企业缓缴,涉及职工1,518人,金额903.86万元。此外,共批准21家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涉及职工658人,累计降低金额54.98万元。
(2)加大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出台《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年最高可提取额度由原15,000元提高至25,200元。
(3)放宽购房提取、优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出台《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的通知》,放宽州外购房提取,优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实施分类提取偿还政策,有效减轻职工贷款利息负担。
(4)恢复异地贷款政策。于2022年4月1日起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5)提高贷款额度。于2022年8月22日起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即贷款最高额度双职工由原5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职工由原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标准。2022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1.50%;2022年10月1日起(含)贷款利率五年以内(含五年)由2.75%调整为2.6%、五年期以上由3.25%调整为3.1%,二套房贷款利率由上浮10%调整为5年以下(含5年)不低于3.025%,5年以上不低于3.575%;逾期贷款罚息在贷款合同利率水平上按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按加收100%计收罚息。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一是大力增加线上办理业务事项。在网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系统等多种办理渠道,新增43项线上办理事项,实现82项业务可线上办理,归集、提取业务线上全覆盖。
二是优服务。推行“预约办、延时办、上门办”服务和公积金贷款业务线下办理“最多跑一次”。继续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缩减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的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材料。
三是积极响应政务服务事项入驻要求。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大厅入驻工作,新增绿春管理部入驻政务服务,入驻县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部增至11个。
四是设置VTM智能柜员机。先后在蒙自、建水和弥勒业务大厅安装VTM智能柜员机,缴存单位和职工可自助式完成业务办理、查询和凭证打印,更好地满足了服务需求。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做好设计规划,夯实发展基础。一是编制《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十四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夯实我州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基础。二是梳理修订完善16项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系统建设,丰富服务内容。一是升级改造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全面拓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线上可办事项。二是开发上线“7×24小时”(资金)业务支撑功能,实现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年终结算不停业,资金交易全天不间断。三是实施住房公积金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一期)项目建设,运用电子档案复用和OCR识别功能,有效提升服务效能。四是开发上线AI智能客服,实现全天业务咨询解答智能化。
3.加强安全防护,提升保障能力。一是建成网络信息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对网络、系统实时监测,有效提升网络信息安全风险预判、处置能力。二是通过业务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有效保障住房公积金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三是做好重大节点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进行策略调整、安全加固,切实消除网络信息安全隐患。
(五)当年所获荣誉情况
2022年12月,获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称号。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2年对4名借款人启动诉讼执行程序,收回4名借款人逾期贷款61.38万元;呆账核销3名借款人贷款9.39万元。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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