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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分库的公告

作者: 来源: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23-03-17 17:58:27

为切实加强对全州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的统一管理,规范对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拍辅机构”)的监管,提升网拍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和《云南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本院拟建立红河辖区拍辅机构名单分库,特面向社会公开选用一批具备资质等级条件的机构纳入全省法院拍辅机构名单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入库条件

(一)申请加入红河辖区拍辅机构名单分库的拍辅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和设备设施。

3.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信息、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和文字材料,记录留存查看拍卖财产情况,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引领查看拍卖财产、协助办理拍卖财产交付等网拍辅助工作,做到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4.开展网拍辅助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申报入库:

1.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2.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不得从事司法中介服务的法院退休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执业行为被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的。

5.涉嫌行贿受贿、非法经营、网络诈骗等行为,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行贿受贿、非法经营、网络诈骗等行为,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

6.其他不应当被纳入拍辅机构名单分库的情形。

同一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相关权利义务

(一)受执行法院委托的拍辅机构,主要负责以下拍卖辅助工作事项:

1.调查拍卖财产的租赁及实际占有情况。拍辅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拍辅机构应当核实占有人的身份,调取占有依据(内容包括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给付情况)。占有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拍辅机构可提请委托法院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2.调查拍卖财产的物理现状、质量瑕疵。拍辅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位置结构,包括是否与登记载明位置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变化、街道名称和门牌号码是否变更、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包括欠缴物管费、水电费及房屋受损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测绘、拍照、摄像,同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3.调查拍卖财产所涉税费情况。拍辅机构负责向税务机关函询拍卖财产的欠缴税费、交易税费情况,收集同地段房屋交易价格等信息,并调取相关依据。相关人员或部门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拍辅机构可提请委托法院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4.张贴封条、公告等。拍辅机构应当对张贴过程进行拍摄取证,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5.根据标的物处置的需要,制作拍卖财产挂网宣传的文字说明、拍卖标的物照片或VR视频等资料。

6.草拟《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经拍辅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提交执行法官审核。

7.对拍卖财产信息进行公开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拍辅机构应当对宣传推荐的音视频、录音等证据予以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8.接受咨询(电话、现场等),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拍辅机构应当对接受咨询、宣传法律、辅导竞拍、引领看样的音视频、录音等证据予以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9.就拍卖事项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优先购买权人,通知送达应当留痕并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10.协助法院办理拍卖成交后的相关事宜,包括提醒买受人尾款缴纳时间及注意事项,对到期未缴纳尾款的买受人应当在到期之日通知案件承办法官,通知买受人签署并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法官送达拍卖成交裁定等,完成财产交付,协助买受人办理退税事宜等。

11.协助法院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事务。

12.执行法院安排的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

拍辅机构调查完成本部分第1至第5项工作后均应形成单项工作报告,经拍辅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提交执行法官审核,执行法官审核签字确认后,由拍辅机构负责扫描后装入执行案件卷宗。 

(二)受执行法院委托的拍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承担拍卖辅助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

1.自觉服从执行法院的管理和监督。

2.不得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3.不得组织或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

4.不得违规泄露意向竞买人、买受人的信息。

5.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拍卖财产。

6.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其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竞买活动。

7.不得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公平竞价。

8.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与其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牟利。

9.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0.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提前报执行法院批准;在完成委托标的全部辅助工作的10个工作日内,将辅助工作形成的文书及电子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移交执行法院入卷。

11.派驻、变更工作人员的,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备。派驻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变更工作人员应当做好相关委托事项的衔接,不得因此延误工作进度。 

(三)拍辅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其纳入拍辅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责令整改、暂停委托:

1.受执行法院委托的拍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承担拍卖辅助工作中有违反应当遵守的前述11项行为情形之一的。

2.主体资格和从业条件异常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事项的。

4.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的。

5.辅助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拍辅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取消其承担辅助工作的资格,将其纳入拍辅机构“黑名单”,并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1.已纳入拍辅机构经营异常名录,且拒绝接受整改的。

2.拍辅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拍辅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拍辅机构丧失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5.拍辅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法院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交往的。

被纳入“黑名单”的拍辅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新成立的机构,或其依法更名后的机构不得在云南法院从事拍卖辅助工作。 

(五)拍辅机构费用收取标准

1.拍辅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可以在网拍成交后收取相应的辅助工作服务费用。辅助工作服务费用属于因强制执行而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执行法院按照拍辅机构实际付出的工作量自行确定收取比例,但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服务费用的收取比例不超过7‰;超过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超过部分按不超过5‰收取;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按不超过3‰收取。

(2)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服务费用的收取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收取费用。

(3)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辅助工作服务费用收取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辅助工作服务费用收取不得超过3万元;单个案件辅助工作服务费用收取不得超过30万元。

(4)网拍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以物抵债的,将以物抵债价格视为成交价,按照上述第(1)(2)项规定计算并收取辅助工作服务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辅机构不收取网拍辅助工作服务费用:

(1)撤回拍卖、流拍或变卖无人应买,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该财产抵债的。

(2)拍卖财产成交后,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

(3)其他不宜收取费用的情形。

除执行法院确定收取的辅助工作服务费用外,拍辅机构不得向竞买人、案件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材料要求

凡申请进入红河辖区拍辅机构名单分库的备选机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提交申请材料: 

(一)表格材料(详见本公告附件)

1.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报名申请书(附件1)。

2.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入库申报表(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附件3)。

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4)。

5.其他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 

(二)证件材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证明。 

(三)其他材料

1.近三年工作业绩台账。

2.近三年表彰奖励的文件或证书。

3.近三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4.执业场所的产权材料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

5.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硬件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的资料。

以上材料须提交彩印并按照顺序制作目录清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机构骑缝章。有关附件可在本院门户网站下载。申报时,请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二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扫描电子文档一并提交至本院,当场核实后退回原件。申报机构必须如实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参评入库资格,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入库申请。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7日(星期五)至3月31日(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节假日除外;截止日期满后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地点

本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一号楼206办公室)。 

(三)联系方式

座机:0873-3053708

手机:王政霖(13987300062);沈冲(15911668512)。 

拟申请入库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本院(云南省蒙自市凤凰路中段)现场报名。邮寄报名资料、转交报名资料、委托他人报名、电话报名等方式均为无效报名。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本院执行局联系。 

五、申请入库流程

本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建立红河辖区拍辅机构名单分库:

(一)公告。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渠道发布入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准入条件、入库程序、入库后的权利义务等。

(二)申请。符合条件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审。由本院拍辅机构评审委员会组织对申请入库的拍辅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初评名单;评审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四)公示。本院将初评名单在红河融媒体中心及本院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拍辅机构名单分库。

(五)公布及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入库的拍辅机构名单,并按规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

1.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报名申请书

2.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入库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

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5.其他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报名申请书.doc

附件下载: 附件2: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入库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 附件3: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下载: 附件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下载: 附件5:其他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doc

(责任编辑:喻自洲 审核: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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