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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残疾人联合会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关于2022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事项的通告

作者: 来源: 红河网 时间:2022-05-05 04:25:42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192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云南省2022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的通告》(云残发〔2022〕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红河州州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确认书),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填写安置残疾人数的依据。

一、审核对象

驻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州级及以上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认定对象

残疾人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级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至8级)的人员。

三、审核时间

审核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部门办理事项进行自助申报。用人单位首次办理需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账号和实名认证后,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联网认证在线办理系统”(下称“系统”)进行申报。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到红河州蒙自市振兴路9号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B区B10号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873—3197072(电话及传真),咨询电话:0873—3732708。

五、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号→法人实名认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州残联→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我要申报→单位信息维护→残疾人安置管理→保存提交。

系统已实现自动核验,建议用人单位可优先选择“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事项。

(二)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数据比对信息出现无法核验的情况下,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发放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或原始会计凭证);

(2)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注:若系统显示认定人员的“残疾人证信息”和“残疾军人证信息”为空,即认定该人员不符合认定要求。

六、相关说明

(一)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需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如单位有招聘残疾人就业的意向和计划,可以与州残联教育就业扶贫科(电话:0873-3732710)或者蒙自市残联(电话:0873-3743691)联系。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四)办事指南、办理窗口地址和咨询电话等详细信息可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查询。

查询流程: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州残联→确认前往→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办事指南)。

(五)《用人单位申报指南》《系统操作流程》《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相关政策文件可登录“云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jyzx.ynscl.org.cn下载。

(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七)残保金由用人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直接向本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应于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法定节假日除外)或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当年残保金。缴费地点:1.红河州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蒙自市护国路4号),联系电话:0873-3737092;2.红河工业园区税务局(蒙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一楼征收大厅),联系电话:0873-3737030。

(八)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九)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云南省规定比例为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十)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二)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红河州残疾人联合会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韦鸣 审核: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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