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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改制组建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社员股金处置的公告

作者: 来源: 红河网 时间:2021-10-28 02:47:30

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位社员:

为进一步深化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红河县联社”)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强服务“三农”功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联社分批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5号)的精神,按照《省联社办公室关于2021年县级联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农信联办〔2021〕176号)的安排,红河县联社拟改制组建为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根据《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红河县联社于2021年10月19日在红河县联社办公楼6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改制组建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议案,形成了相应决议、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议内容

(一)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1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会议认为组建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组建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二)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2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制组建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在红河县联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在登记注册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同时,依法注销红河县联社,取消其法人资格;原红河县联社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以及其他所有的权利与义务由改制后的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承继。

(三)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3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的议案》,同意成立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筹建期间,小组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筹建工作小组自行调整人员组成,无须另行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4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授权事项的议案》,同意授权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全权负责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和开业的相关工作;授权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对红河县联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确认并处置、分配红河县联社净资产。以上授权事项有效期限自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开业之日止。

(五)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5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的议案》,同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组织实施筹建工作方案,并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和监管要求的变化对筹建工作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事项无须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6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9月30日作为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和监管要求的变化对《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和清产核资基准日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事项无须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7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基准日至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的议案》,同意红河县联社清产核资基准日至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开业期间的经营成果归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所有。

(八)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8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社员股金处置意见的议案》。

(九)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9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授权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的议案》,同意委托授权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办理登记注册等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和开业工作相关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职时,可按相关规定对上述授权事项进行转授权。以上授权事项有效期限自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之日止。

(十)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10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理事、监事任期顺延至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开业之日的议案》。会议同意第四届社员代表、理事、监事任期顺延至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开业之日。

二、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社员代表大会由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钟怡律师、杨春梅律师进行了全程法律监督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如下:

本次社员代表大会于2021年10月19日在红河县联社办公楼六楼会议室召开。见证律师会前审查了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召开、议案审议、表决等情况,在律师见证下,会议审议通过10个议案,形成相应的10个决议。

(一)《关于组建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改制组建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关于成立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的议案》;

(四)《关于对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授权事项的议案》;

(五)《关于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基准日至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的议案》;

(八)《关于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社员股金处置意见的议案》;

(九)《关于委托授权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的议案》;

(十)《关于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理事、监事任期顺延至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开业之日的议案》。

会议对上述10个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方式表决。10个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赞成票4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投赞成票的社员代表占出席会议社员代表的100%,表决内容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见证律师认为:红河县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议案及决议内容、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县级联社分批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方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原社员股金处置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充分维护原社员权益和坚持依法合规、自愿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在红河县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确认净资产并量化分配(剔除资产评估增值、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形成公共积累等有特定用途净资产,下同)的基础上,对红河县联社原社员股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自愿转换为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符合发起人条件并自愿作为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社员,其所持股金按净资产量化分配后的股份数额,以1∶1的比例转换为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二)自愿转让

不符合发起人条件,或者符合发起人条件但不愿作为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社员,按市场化原则,履行完备法律手续后,可将所持股金按净资产量化分配后的股份数额,自愿转让给符合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条件并自愿成为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受让方,待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申请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三)自愿退股

不符合发起人条件,或符合发起人条件但不愿作为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社员,可自愿申请将所持全部股金退股。退股金额按照净资产量化分配后的股份数额和剔除国家税收减免及政策扶持所形成公共积累、资产评估增值等有特定用途净资产后的每股净资产计算。前述每股净资产不足1元的,按照每股1元退股。待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申请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股手续。

(四)清退

采取公告等法律程序后,在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公告的期限内仍不能确认处置意愿的社员(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条件又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选择股金转让或退股、其他未在规定期限内明确股金处置方式以及无法确认身份的社员),其所持股金按净资产量化分配后的股份数额,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后予以清退。清退金额按净资产量化分配后剔除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所形成公共积累、资产评估增值等有特定用途净资产后的每股净资产计算,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管理,相关股金不再具有股金属性且不再享有股金分红等权利。今后,相关原社员可凭红河县联社股金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款手续。

四、公告期及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2021年10月28日起在红河县联社各营业网点张贴,公告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

(二)望广大社员相互转告本公告内容,筹建工作小组将视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进展情况发布净资产分配方案、原社员股金处置、征集发起人等相关公告,敬请密切关注,并按照公告的期限办理原股金处置相关手续。

(三)上述决议、议案及其附件、法律意见书,可到红河县联社和筹建工作小组进行查阅。

(四)社员如对本次会议决议内容及组建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的相关事宜有异议的,请于2021年12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持身份证、股金证原件和复印件)递交到筹建工作小组,逾期概不受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赞东

电话:0873-4621768

传真:0873-4621768

地址:云南省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邮编:654499

特此公告

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南红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2021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马超 审核: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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