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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2020年5月19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作者: 来源: 中国红河网 时间:2020-07-10 08:27:22

  一、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辖区为: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建水县、石屏县、弥勒市、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蒙自市。”

  二、自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三、自治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巩固、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

  四、自治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

  五、自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11月18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全州干部、职工放假2天。每年11月为民族团结活动月,开展民族团结友爱活动。”

  第三款修改为:“哈尼族‘矻扎扎节’和彝族‘火把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马超 审核: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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