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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远市委、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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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规则,努力扩大对外贸易,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大力推进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央、省州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观念,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为目标,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深化改革,优化投资环境为重点,实施全方位开放带动战略,发展外向型经济,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格局,力争在招商引资、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促进开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引进和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

  根据我市的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引进和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是:基础设施建设、个私经济实验区开发、能源开发、化学工业、建筑建材、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食品工业、环境保护、生物资源开发、农产品加工及仓储、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文教卫生、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投资条件较好的产业。

  1、鼓励中外投资者在我市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合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补偿贸易、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者兼并、收购我市企业后,被兼并、收购企业所占用的市级财政借款,经市政府批准,可转为对企业的投资或入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或联合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商品、劳务、技术、信息、资本、房地产等市场的开发和建设。

  鼓励和接纳发达国家的地区,国内沿海先进省市,符合国家、省、州、市产业政策的产业向我市转移。

  鼓励市内企业依法直接在境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国外政府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合理利用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2、市政府在每年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利用外资的配套资金。

  3、凡在我市投资的市外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企业注册资金中占51%以上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上,且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我市对外开放办认定,报经省州有关部门批准,领取《市外在开投资企业认证书》后,按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市外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或联办企业,要求实行按股分利、按股分税、按股分劳和按股分值的,可按省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土地优惠政策

  1、我市土地依法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出让年限按不同类别高限分别为40年至70年,出让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受让方提出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合作。

  2、兼并、收购我市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划拨土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市内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按隶属关系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确信土地资产后,可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资本金。

  3、不含地价的纯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市政府无偿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纯投资在4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项目,政府按每亩出让价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出让土地使用权;纯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项目,视其投资情况给予优惠。

  4、省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视其投资情况,每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20%。

  5、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当年付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60%,余款在两年内付清。

  6、生产性项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5年,从第六年起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到市内贫困山区开发的,免收土地使用费。

  7、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8、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5%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财税扶持政策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2号“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的原则:

  1、到我市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享受国家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补助。

  2、实行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我市亏损企业的,凡能单独核算的,从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补助。

  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内,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可在3年内由财政按所征所得税数额的地方分享部分进行全额补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承担债务的形式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对其承担的债务视同亏损,可在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及相关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地方财政的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金额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扶持。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的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头三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四年至第五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按实征额给予专项扶持。对列入出口基地的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金额进行补助。

  4、外商投资兴办的被确认列入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缴纳地方财政的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金额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扶持。从企业开始经营年度起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按实际缴纳金额由同级财政给予3年专项扶持。减免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实行优惠税率。

  5、投资于能源、交通、环保和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的企业,经批准,自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起,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实际缴纳金额,由同级财政给专项扶持。

  6、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利润在我市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或作为资本再投资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金额,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扶持。

  五、人才和科技进步政策

  1、鼓励在国内外学有成就的人才到我市工作,并在工作、生活、工资、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凡被我市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市外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学者、经济管理人员(涉外经济),受聘后,工龄连续计算,职称、级别、身份不变,并从优解决生活待遇。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和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参加我市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并可向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申请参加各类职称评定。

  3、提供新产品生产工艺、新技术、新科研成果或先进管理经验和对亏损企业的技术改造提出先进方案的,一经采用,由受资企业给予一次性报酬。如作为技术投资,可按合同规定比例,实行利润分成,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重奖。

  六、引资奖励政策

  1、引进捐赠、赞助等无偿资金,按引资额的3%-5%给予奖励。

  2、引进无息贷款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总贷款的1%-2%给予奖励。

  3、奖励程序:由引资人或单位书面申请,并附投资企业引资证明、资金到银行帐户证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额等有关材料,经市对外开放办(经协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对外开放办及时组织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七、服务承诺及待遇

  1、凡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2、规划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3、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4、供水、供电、通讯、消防等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领证等有关手续。

  5、外来投资企业,一律实行《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杜绝各种捐赠、赞助。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主动出示合法的收费许可证,并按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逐项填写、签章,不按规定办理的,企业可以拒付,并有权向外商投诉中心举报。

  6、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和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市内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标准收费。

  7、成立便民服务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

  8、凡经批准注册的市外投资企业,可申请办理外来企业人员的居民常住户口手续,子女入学、入托、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公共交通、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市民待遇。

  9、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在引进技术设备,申请出口经营权、参加境外招商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与我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0、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户、结算、贷款证申请,金融机构实行优质服务。

  11、外商投资企业在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标、投标、业务承接、市场准入等方面,与我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2、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统筹保险,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以及工伤、生育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13、外商投资企业可加入我市各组相关行业协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我市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4、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5、市政府每年选择一批具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重点扶持。

  16、外商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加强经贸合作,促进对外贸易

  1、鼓励各种所有制成份的有条件的企业,从事出口商品生产和对外贸易,实现对外贸易主体的多元化。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科研单位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实现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业务相互渗透和融合,实行商品贸易、技术贸易、补偿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

  2、充分发挥我市和企业驻外办事机构的“窗口”作用,扩大对外影响,引进资金、技术、信息和人才。

  3、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大型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展销结合,外经与外贸结合,开拓新渠道、拓宽新业务。

  4、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出口生产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创汇“拳头”产品,全面发展外向型经济。

  (1)充分利用我市的热区优势,采取市场导向、科技先行、企业带动、政策激励、政府组织、部门服务等措施,兴建一批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农产品龙头,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2)在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中选择一批优势企业列入出口商品基地项目重点扶持,在能源、化工、建材、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方面,培育一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3)对列入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企业,在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能源、运输、通讯及其它方面,政府将给予大力扶持和政策倾斜;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政府支持帮助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列入出口基地的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有收益年度起,3年内按所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总额由财政进行全额补贴。

  5、遵循效益优先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组建一批外向型企业集团,争取享受国家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运输等方面的倾斜政策,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6、在全市范围内选定在化工、建材、制糖、食品加工等产业中有实力的企业,包括非公企业,向外经贸部申请外经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办厂、承揽工程项目,不断拓宽对外工程承包的融资渠道,扩大设备、技术和劳务输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境外合作,发展农业、生物和矿产资源开发、产品深加工、轻工制品合作生产等项目。

  7、简化因公派出人员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扩大对外交往。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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