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平安和谐红河的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红河州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红河州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目标和任务是:从2006年起,在全州范围内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逐步过渡到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关系全局和国计民生的大事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到位、资金到位、发放到位,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困难群众,真心实意为困难群众雪中送炭、排忧解难。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各县市要按照云民保〔2006〕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相适应,又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要加快步伐,可直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济条件差的地方,也要按照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的原则,先从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人群着手,优先救助因病、因残丧失主要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常年贫困的人员。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再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起步时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2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格把关,规范管理
建立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要制定与云民保〔2006〕5号文件相配套的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状况,及时掌握特困对象的动态情况。要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乡镇、村两级要将特困救助情况向社会张榜公布,做到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资金发放公开。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审批一次。
四、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关键在救助对象的确定和资金的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务必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的监管。上级要求配套的资金要列入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到位。此项工作大量在基层,为使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县市级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对挤占、挪用、贪污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