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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个方面着力推进老龄问题治理

作者:王玉春 来源: 红河网 时间:2021-01-03 00:53:47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特别提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第一次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意义十分重大。“十四五”时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要求,笔者从5个方面就推进老龄问题治理谈点认识。

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坚持老龄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对老龄事业做到“五纳入、三同步、四个到位”。将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老龄工作的优势和作用,培育壮大以基层老年协会为主导的老年群众组织,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老龄工作格局。

深化老龄工作机构改革。一是发挥好老龄委职能。强化各级老龄委对老龄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职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老龄委对重大涉老政策、工作项目的统筹协调。二是加强老龄委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2018年机构改革后,一些州、县老龄委办事机构出现断层,自上而下相对独立的老龄工作机构体系不复存在,工作效率被削弱。这种情况与中央加强老龄工作的要求不符,与老龄化不断加深的态势相悖。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区、乡镇/街道的5级老龄工作体系,使其与世界老年人口规模最大、老龄化速度最快、应对任务最重的国情相适应。此外,应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涉老数据共享,在建设老龄事业数据直报系统上有所突破,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决策有依据。

推进老龄法治建设。及时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将养老服务、老年优待等成熟政策上升为法律。推动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和监护监督制度,加强对老年人选择监护及签订监护协议的指导和帮助。支持公证机构开展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业务。建立和完善涉老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和调解机制,多部门共同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定期组织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提升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逐步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简化受理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期限。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宣传列入相关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出的诉讼,实行快立、快审、快结。

加强老年群体社会管理。一是畅通老年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各级人大应适当增加代表老年群体利益的界别代表,或者密切人大代表同老年群体的联系,确保普通老年群体的利益诉求和相关建议能够得到更直接的反映和体现。各级政府制定社会公共政策,应充分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社会组织代表的意见,针对特殊贡献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等,应研究制定优先优惠及优待措施。二是推进社区治理创新。在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过程中,应组织引导老年群体积极、理性、有序参加到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拓宽老年群体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渠道。促进离退休干部党建和社区党建有机融合,进一步做好社区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好老年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基于社区的老年人心理危机干预服务网络,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三是加强老年社会组织建设。实施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工程,将其建设成为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老年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成为老年人有序参与社会发展的渠道和载体。实行全国统一的老年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和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老年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加强老年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专业性老年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

发挥老年人的主体性作用。发挥老年人的主体性作用,是激发老龄社会活力、降低人口老龄化成本、提升老龄问题治理能力的关键。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老年人才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创业指导服务,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开展老年人才交流招聘活动,为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意愿的老年人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老年人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发展老年志愿服务。深入开展“银龄行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全民健身等工作。

(责任编辑:马超 审核: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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